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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学系教授:当管辖权规则遇上区块链,旧瓶能装新酒吗?

本文作者:Yueh-Ping (Alex) Yang;编译:Cointime Freya

摘要

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特别是涉及法院管辖权和管辖法律的管辖权规则。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的证券法纠纷 In re Tezos 案正面临这一特殊挑战。在本文中,我对 In re Tezos 案例进行了案例研究,以说明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如何影响证券监管背景下,法院管辖权和管辖法律的确定。 我认为,虽然互联网已经使那些基于效果的管辖规则复杂化,但区块链进一步使那些基于行为的管辖规则复杂化了。基于这种理解,我提供了一些原则来解决涉及基于区块链的证券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具体来说,我提出了一种基于效果的管辖权规则,受最低限度例外限制,以减轻区块链的影响,增强法律确定性,并促进国际协调。


一、简介

区块链,或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更广泛概念,作为下一代有前途的账本技术受到广泛关注。从本质上讲,区块链创建了一个不同于当前中心化帐本系统的分布式帐本系统。通过区块链,账本系统的管理员不需要是交易方信任的中心化实体。相反,区块链可以有效地连接被称为“节点”的分布式人群来共同维护分类账本。 这种“不信任的信任”系统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匿名性的特点,其对世界的影响往往被认为等同于互联网。

然而,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将重点讨论管辖权规则,包括司法和立法管辖权。2018年的In re Tezos案可以说是第一个处理这一特殊挑战的案列。该案涉及一个全球首次代币发行(“CO”)项目。美国加州北区地区法院必须裁定,居住在伊利诺伊州的美国投资者是否有权在美国对总部位于瑞士的Tezos基金会发起的全球ICO项目提起私人证券诉讼,以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否适用于这个全球ICO项目的治外法权。通过这场纠纷,我们可以进一步观察到,虽然互联网使私人证券诉讼的管辖权规则变得复杂,但区块链的分布式性质使其更加复杂。

最后,我在第五部分总结了这篇论文。预计本文可能会澄清与基于区块链的证券相关的管辖权问题,并指明前进的方向。

本文以In re Tezos案为例,阐述区块链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并探讨目前的管辖权规则是否可以包含区块链。由于In re Tezos的案例背景,我的研究重点是证券监管,特别是如何在涉及区块链相关证券的纠纷中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和适用的证券法。

在第二部分中,我简要介绍了In re Tezos案的事实背景以及法院对该案的分析和调查结果。

在第三部分中,我分析了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如何影响司法和立法管辖权的确定,特别是那些基于行为的规则。

在第四部分中,我提供了处理基于区块链的证券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的几个原则,重点是如何引入受最低限度例外限制的基于效果的管辖权规则。

最后,我在第五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预计本文可以澄清与基于区块链的证券相关的管辖权问题,并为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


一、以In Re Tezos案为试金石

在In Re Tezos案中,居住在伊利诺伊州的原告投资者声称,被告在美国以ICO项目的形式进行了未经授权的证券发行,因此寻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节将简要介绍法院关于确定本次纠纷的司法和立法管辖权的调查结果。

A. In Re Tezos 案的背景

2014年,居住在北加州的Arthur Breitman和Kathleen Breitman(“Breitmans夫妇”)开始筹划Tezos项目,创建代币“Tezos”,以解决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的不足之处。2015年,Breitmans夫妇成立了一家动态账本解决方案公司(Dynamic Ledger Solutions,简称“DLS”),总部就是Breitmans夫妇的家。2017年,Breitman夫妇与DLS在瑞士成立了Tezos基金会,这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负责监督即将到来的ICO项目。

Breitmans夫妇 和Tezos基金会于2017年7月1日启动了ICO项目,根据该项目,投资者可以投资比特币或以太币,以换取Tezos代币。截至2017年7月14日前的两周内,Tezos基金会筹集了价值相当于2.32亿美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根据出资条款中的论坛选择条款,所有与ico相关的参与和诉讼的法律地点都是奥尔德尼。

首席原告Arman Anvari是伊利诺伊州居民,他为Tezos ICO贡献了250个以太币。他在北加州提起诉讼,声称Tezos项目是出售未注册证券,并要求撤销销售以及要求各种损害赔偿。本案的被告,包括Breitmans、 DLS,、Tezos基金会等,提出驳回此案。在驳回的理由中,我将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1. Anvari未能确立对Tezos基金会的属人管辖权;
  2.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域外适用的不适当性。

B. 法院的分析和调查结果

1. 法院对Tezos基金会的司法管辖权

加州北区地方法院首先审理了原告是否对Tezos基金会建立了属人管辖权。在美国,对于不居住在法院所在地州的被告确立属人管辖权有两种方式,即(1)一般管辖权,即被告在该州有持续和系统的存在;(2)特定管辖权,即被告与国家有最低限度的接触,因此行使管辖权不会违反传统的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在Tezos基金会一案中,法院主要考虑的是具体管辖权。

要确立具体管辖权,必须满足三个要素。原告应确立两个要件,即(1)被告有目的地指导其活动或与论坛或其居民达成某种交易,或实施某种行为,从而有目的地利用自己在论坛中进行活动的特权;(2)索赔必须源于或涉及被告的论坛相关活动。如果原告成功地确定了这两个要素,被告则应提出令人信服的案,反驳管辖权的行使符合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合理的。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参考了过去与互联网有关的案例法。它确认,它不会仅仅因为Tezos基金会的网站托管在亚利桑那州的服务器上,美国公民可以自由访问,并且具有高度的互动性,就对Tezos基金会确立具体的管辖权。然而,法院认为,Tezos基金会与美国的接触不止于上述内容。

a. 目标导向的第一个方面

法院依据以下四项事实确立了属人管辖权测试的“有目的的方向”的第一个方面,包括:

  1. Tezos 基金会至少在美国保留了一名员工或代理人;
  2. 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Breitmans是Tezos基金会事实上的美国营销部门;
  3. Tezos基金会几乎没有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ICO营销;
  4. ICO 大约 3万名贡献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美国公民。

法院特别强调,“如果Anvari是少数消息灵通的美国人之一,设法了解并参与了专门在某个国外独家销售的ICO,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然而,情况并非如此。相反地,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基金会鼓励美国公民参与ICO,使他们很容易这样做,而结果反映了这些努力。"

b. 索赔与论坛相关活动关系的第二个方面:

本院在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源于或与被告的论坛活动有关时,主要依据以下两个事实,即:

  1. Tezos基金会决定建立一个英文的、由美国托管的网站;
  2. Tezos 基金会决定构建一个适合美国参与的 ICO。

法院认为,这些事实是 Anvari 所谓的未注册证券购买的“要不是”原因,因此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论坛相关活动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所以,法院认为第二个方面是令人满意的。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审查,法院认定对Tezos基金会确立特定管辖权的案件初步成立。

2.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域外适用

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否适用于私人诉讼理由,是由Morrison交易测试来决定的。具体而言,它仅适用于(1)购买或出售涉及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2)任何发生在美国的其他证券的购买或出售情况。在本案中,法院依据 Morrison 交易测试来确定 1934 年证券交易法是否适用于Tezos基金会的全球ICO项目。此外,由于 Tezos 代币未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法院的重点集中在 Tezos 代币的购买或销售是否发生在美国。

法院首先拒绝依据出资条款中所述的ICO的法律地位。它强调,在Morrison交易测试下,证券交易的地点是指交易的实际地点,而不是合同地点。它进一步指出,关键问题是,“在互联网上购买并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未注册证券(交易)实际上发生在哪里?”法院最终认定ICO交易发生在美国,基于以下因素:

  1. 原告从该国参与交易;
  2. 原告使用了一个托管在亚利桑那州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站;
  3. 该互动网站主要由加利福尼亚州的Arthur Breitman运营;
  4. 原告对几乎完全专门针对美国居民的营销做出了回应。

原告向ICO提供的以太币只有在被全球“节点 ”网络验证后才成为不可撤销的,这些“节点”聚集在美国,比任何其他国家都要密集。

尽管如此,法院还警告说,“这些因素中没有一个是对分析起决定性作用的。”也就是说,“他们共同支持了一个推断,即 Anvari 所谓的证券购买发生在美国境内。”法院注意到,注意到莫里森交易测试下的交易地点包括互联网销售情况下的卖方位置和买方位置,法院认定 Tezos的ICO项目发生在美国,且1934年《证券交易法》适用于该项目。

C. 总结: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纠纷中,法院基本上面临两个管辖权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司法管辖权,即法院是否对争议有管辖权。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互联网时代的管辖权规则,尤其是有目的的指向测试。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意识到了互联网的特点。因此,它并没有仅仅因为在美国可以自由访问互联网活动就确立了其司法管辖权。因此,它审查了更多支持Tezos基金会与美国进行额外接触的因素,包括Tezos员工的所在地、Tezos营销部门的所在地、Tezos主要营销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大多数贡献者的所在地。

第二个问题涉及立法管辖权,即争议的适用法律。具体而言,法院决定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否适用于该私人诉因。法院采用了著名的Morrison交易测试,重点关注ICO项目的交易地点。在确定交易地点时,法院考虑了与互联网销售相关的因素以及与区块链验证相关的因素。在确定立法管辖权时,区块链的验证节点的位置可能是第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In re Tezos案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例。正如法院认定的事实所表明的那样,Tezos项目的分布式和去中心化程度低于区块链领域一些人的设想。Tezos ICO项目的发行人、营销团队,甚至验证节点主要集中在美国。营销工作和由此产生的贡献者也主要集中在美国。所有这些因素使美国成为对ICO项目拥有司法和立法管辖权的合理地点。然而,在其他区块链项目中,确定司法和立法管辖权可能更具挑战性。


二、当证券诉讼遇上区块链

本节将说明区块链如何挑战当前证券诉讼中的现行管辖权规则。我将特别关注互联网时代建立的现有规则是否可能包含区块链挑战。

A. 区块链和 ICO 的简要概述

1. 区块链的运作

区块链创建了一个分布式账本系统,与当前的中心化账本系统形成鲜明对比。在中心化账本系统下,为了进行远程交易,交易双方委托中央实体,如银行或清算所,代表双方维护交易账本,并根据交易双方的指令更新账本记录。然而,中心化分类账系统产生了保留中央分类账管理员的成本和时间,造成单点故障,并邀请该管理员保留各方的交易数据。区块链创建了一个分布式账本系统,该系统在没有中央账本管理员的情况下运行以应对这些问题。

区块链系统至少包含三个关键角色:开发者、协议管理员和验证节点。开发着是开发区块链协议的人,并确定协议的起源组件和修改协议的规则。换句话说,他们是区块链系统的创始人。协议管理员是根据协议有权更新或修改编码到区块链协议中的规则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充当着区块链系统的管理者,维护区块链系统的运行规则。反过来,验证节点是有权更新或修改区块链系统分类账中的记录的人。换句话说,他们是共同维护区块链账本,从而促进区块链系统提供的交易服务的人。最重要的是,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在彼此不了解或不信任的情况下共同提供账本服务。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可以在没有中心组织的情况下帮助组织一群人。

总的来说,区块链具有几个核心特征,尤其是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性。然而,该级别因不同的区块链系统而异。有许可的区块链,其协议规定只有指定的一组人可以参与操作并成为其区块链系统的协议管理员或验证节点。这包括所谓的私有区块链和联盟区块链。由于经过许可的区块链预设了一组特定的人来操作其系统,所以它的去中心化程度较低,不可更改性也更低,并且这组特定人群在操纵分类账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增加了。相比之下,无许可区块链则对公众开放,允许任何人参与其区块链系统的运行。因此,它通常被认为更加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的,尽管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的成都因情况而异。

2. ICO的运作

ICO,也称为代币销售或硬币销售,通常涉及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创建数字代币,并通过拍卖或认购将其出售给投资者,以换取加密货币或官方法定货币。这种区块链应用程序最初通过以太坊实现。以太坊与比特币区块链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区块链系统是开源的。因此,程序员可以采用它作为底层区块链来创建他们的代币。此外,他们可以在底层区块链的基础上编写智能合约代码,从而设计出具有各种功能的代币。例如,一些代币带有投资目的,有时甚至承诺与代币持有者分享利润,即所谓的“投资代币”。其他代币具有实用目的,代表持有者在未来交换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即所谓的“实用代币”。 其他代币具有支付目的,即所谓的“支付代币”。 程序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行这些代币以筹集资金。

可以肯定的是,ICO 并不是那么新颖。例如,代币发行人通常以中心化方式运作,将筹集的资金累积到一个资金池中,并从该资金池中进行管理。此外,代币的发行通常通过互联网在网站上进行,这与我们看到的在线证券发行没有太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代币的销售并不是去中心化的的。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近年来许多 ICO 项目发行未注册证券也就不足为奇了。

也就是说,ICO 具有一定的分布式性质,因为它们应用区块链来管理代币分类账。具体而言,代币的转移记录在底层区块链系统的分类帐中,如果区块链是这样设计的,则受分布式验证节点组的管理和验证。此外,代币的对价通常是另一种加密资产,如比特币或以太币,其转移由分布式区块链系统处理。因此,将ICO描述为互联网加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产物是公平的。

B. 互联网旧酒与区块链新酒

区块链无疑事在互联网上运行的,但它不止于此。 特别是,基于区块链的活动在质量上比纯粹基于互联网的活动更具分布性。

互联网也具有一定的分布式特性。 它使远程和跨境通信的成本降低,并且更加即时更便利。 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通信的接收者可以分布在世界各地。这使得基于属地原则的管辖权规则,尤其是基于效果的规则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的分布式特性,基于互联网的活动的效果点可以是与互联网连接的任何地方。因此,任何采用效果测试来检验确定管辖权的主权国家都有权主张自己为效果地,从而对基于互联网的活动拥有管辖权。

可以预见的是,这样的理解麻痹了管辖权规则在主权国家之间分配权力的初衷。它迫使被告在世界各地的法庭上为自己的案件辩护,这给被告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此外,它有可能引起滥用诉讼。所以管辖规则必须相应地调整采用效果检验的标准。例如,美国判例法采用的目的性导向测试,试图限制效果测试的适用范围,这是世界法院应对互联网挑战的常用方式。

区块链将互联网的分布式特性提升到一个不同的层次。区块链的主要特征是去中心化,这意味着一项活动可以由一组分散的人提供,而不是整合到一个中心化的机构中。换句话说,就是去机构化。无许可区块链和联盟区块链都具有这一特性。如果没有一个代表这群人进行活动的中心化机构,确定此类活动的进行地点就极具挑战性。在传统的管辖规则下,在涉及多人参与的案件中,任何一个参与活动的个人所在地都可以作为行为地点。但是,就区块链而言,参与的个体分布在世界各地内。因此,任何采用行为测试的主权国家都可以对基于区块链的活动主张管辖权,并麻痹管辖权规则的初衷。简而言之,互联网破坏了效果测试,区块链破坏了行为测试。

区块链带来的挑战可能更为深刻。区块链参与者经常在他们的住所参与区块链系统(例如,验证要更新到分类帐中的记录)。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则行为地极有可能是被告的居住地。在这种程度上,区块链损害了行为测试和管辖权规则的核心原则——行为人合理原则(actor sequitur forum rei)。如果原告偶尔面对一群居住在不同地方的被告,并从其中挑选一个地方确立管辖权,那么问题可能会少一些。然而,随着区块链变得越来越普遍,这种对其中一个地方的选择可能会成为惯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C. 当基于区块链的 ICO 遇到管辖问题时

下面我将使用法院在in re Tezos中的分析来说明区块链在确定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和立法管辖权)时是影响分析的。

1. 当区块链符合司法管辖权的认定

在 In re Tezos 一案中,加州北区借鉴了与互联网相关的判例法。它援引了有目的的方向测试来决定对总部位于瑞士的被告Tezos 基金会的属人管辖权。法院通过裁定美国是 ICO 项目的主要营销地,从而确立其管辖权。这个项目的营销力量、营销重心、最终的贡献者都在美国。甚至 ICO 网站的语言也支持这一发现。 总之,大量证据表明 Tezos 基金会与美国的接触超过了最低限度。

然而,考虑到美国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相对突出,Tezos 的案例其实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例。 对于真正的全球性ICO项目来说,建立管辖权可能更具争议性。加州北区意识到这一点,并强调如果ICO仅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销售,它可能会发现其他情况。这可能是真的。 毕竟,在这种假设情况下,Tezos 基金会没有在美国进行任何营销活动,因使得确定ICO是有目的地针对美国的说服力降低。但是,如果情况没有那么极端呢? 如果Tezos基金会在许多国家/地区做出同等的营销努力,而对于一个真正的全球性ICO项目来说,这更有可能是一种情况呢?

值得注意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在确立对这一争议的司法管辖权时并未审查与区块链相关的因素。例如,它没有像确定立法管辖权那样考虑验证节点在Tezos的ICO项目中的位置。也许这是因为法庭收集的证据足够明确,足以确立法庭的管辖权。无论如何,验证节点的位置或其他与区块链相关的因素,是否会影响一个真正的全球性ICO项目的分析仍然存在争议。

2. 当区块链符合立法管辖的确定

在确定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否为In re Tezos案的管辖法律时,加州北区法院援引了Morrison交易测试。因此,法院需要决定Tezos ICO项目的“交易地点”。因此,法院审查的因素包括(1)投资者所在地;(2)ICO网站服务器的的所在地;(3)网站运营者的所在地;(4)ICO营销的目标地点;(5)交易的验证节点的所在地。法院还警告说,这些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

至少在理论上,法院出于充分的理由考虑了上述因素。从概念上讲,卖方所在地和买方所在地都与确定交易地点有关。交易结束的地点也很重要。在ICO的情况下,交易是指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代币。因此,投资者的位置可以作为买方的位置——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法院会考虑投资者的位置。相比之下,卖方是代币发行者,即位于瑞士的 Tezos 基金会。法院还评估了打破分裂的其他因素,这在跨境交易中是很常见的。在确定司法管辖权时,转向主要营销场所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法院会考虑ICO营销的目标场所。

a. 交易地点和互联网

加州北区还试图通过考虑几个与互联网相关的因素来确定交易地点。例如,法院考虑了 ICO 网站服务器的位置和运营该网站的人。从概念上讲,如果以表面价值确定在线交易的交易地点,并认为在线交易发生在托管网站上,这是有道理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托管网站的位置。网站服务器的位置和运行网站的人就会浮出水面,成为合理的选择。毕竟,网站是虚拟的;服务器代表物理世界中最接近网站的有形事物,而网站运营者则代表了物理世界中最接近网站的人。

然而,上述概念性理解存在僵化和任意性的风险。服务器的位置是高度随机和可改变的。实际上,无论服务器在哪里,基于互联网的交易都可以毫无障碍地进行。运营网站的人所在地也是如此。换句话说,虽然这些地方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互联网的交易场所,但与现实世界中的交易关系不大。如果法院过分重视这些因素,ICO案例中的代币发行者可以通过操纵这些地方轻松地规避管辖权规则。

b. 交易场所和区块链

加州北区注意到的区块链相关因素是验证节点的位置。正如法院所观察到的那样,投资者支付以太币作为Tezos代币的对价,这使得支付以太币成为ICO交易的一部分。此外,只有在以太币的分配通过全球节点网络的验证后,这种交易才变得不可撤销。因此,验证节点的位置代表交易达成的地点,交易变得不可撤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不是简单地依赖于单个验证节点的位置,而是着眼于验证节点密集聚集的位置。Tezos案件中的验证节点“在美国比其他国家更密集地聚集”,这一事实进一步证实了Tezos ICO的交易地点在美国。

但是,使用验证节点的聚集位置来确定基于区块链的交易位置也存在僵化风险。虽然验证节点的聚集地被操纵的可能性较小,但它又与现实世界中的交易关系不大。例如,大多数代币都建立在以太坊的框架上,并由以太坊节点验证其交易。到目前为止,美国拥有最多的以太坊节点,其次是德国、新加坡和英国。然而,人们肯定不同意所有的代币交易都发生在美国、德国、新加坡或英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有鉴于此,法院也应避免过分重视这一因素。

D. 总结

区块链与互联网相结合,对包括司法管辖和立法管辖在内的现行管辖规则提出了不可忽视的挑战。具体来说,确定基于区块链的行为或交易发生在哪里变得更具挑战性,因为区块链使分类帐管理员去机构化,并在全球范围内分布验证节点。法院无疑可以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加州北区采用了这种方法,发现大多数因素都指向特定的管辖区。 然而,该结论并未回答根本问题。

此外,逐案处理的方法造成了法律上的的不确定性。一个代币发行人宁愿尽可能避免受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管辖,因为全球诉讼和全球备案的成本太高。但是,假设采用逐案处理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代币发行者可能会发现,很难提前确定哪些主权国家以及有多少主权国家可能对其拟议的ICO项目行使司法或立法管辖权。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将阻碍通过ICO进行全球融资的有序发展。


三、 回归本源:提出一个有数量限制的效果测试

鉴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带来的挑战,我提出以下三项处理涉及区块链证券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的一般原则。 虽然我主要在证券监管的背景下提出这些原则,但它们在其他场合可能具有参考价值。

A. 将重点从行为测试转移到效果测试

鉴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特质,我建议法院在面临涉及区块链相关证券的纠纷时,应避免以行为为基础确定管辖权。正如之前所强调的那样,与基于区块链的证券相关的“行为”是由分散在世界各地的一群人实施的。因此,试图确定此类行为发生的地点是不切实际的,也是徒劳的,因为这些验证节点的位置通常与实际行为或交易脱节。

回到效果测试来确定涉及基于区块链的证券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更合适的方向。区块链模糊了证券交易的行为方面,使得行为测试不太适合与区块链相关的证券。然而,区块链并没有极大地掩盖安全交易的效果方面。毕竟,就其本质而言,区块链是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另一种方式。虽然手段发生了变化,但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的目的并没有太大变化。因此区块链对效果测试的影响是有限的。

回归效果测试也很符合证券监管的目的。证券法规旨在保护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在证券监管机构看来,其首要关注的应该是境内的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秩序。采用效果测试意味着国内法院对涉及其境内投资者的基于区块链的证券交易具有管辖权。这一结果符合证券监管的主要关注点。

按照这一思路,人们可以考虑法院是否应该在区块链时代继续适用Morrison交易测试。在区块链出现之前,这项测试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例如,美国国会在《Dodd-Frank Act法案》中采用了“行为测试”和“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测试,以取代Morrison交易测试,用于由SEC或美国提起的诉讼。然而,它仍然适用于私人诉讼因由。区块链的出现可能为美国重新思考Morrison交易测试提供了一个额外因素。

B. 引入 "最低限度例外 "作为效果测试的定量限制

然而,效果测试并非没有问题。 如上所述,在将效果测试应用于与互联网相关的活动时,互联网的分布式特质可能会阻碍管辖权规则的目的。因此,美国判例法发展了有目的的方向测试作为对限制效果测试的回应。如上所述,《Dodd-Frank Act法案》也采用了“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测试,而不是单纯的效果测试。

有目的的方向测试或可预见的实质性效果测试的灵活性可能是可取的,也可能是不可取的。 虽然这些测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涵盖各种情况,但它们会给代币发行者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例如,如果多个法院对其拥有管辖权,且多个国家的证券法规在域外适用于其代币发行,那么代币发行者将面临全球诉讼和全球备案的风险。这些测试可能过于灵活,以至于发行方无法预先计划其发行,以避免全球诉讼和全球备案的成本。也就是说,这些测试的方向是正确的。他们试图定性地限制效果测试,这是值得称赞的。

如果定性方法是正确的方向,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定量方法来证实它。考虑效果测试的最低限度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项证券发行涉及的国内投资或投资者少于特定的最高限额,则法院对这项证券发行不具备管辖权,并且一套证券法规也不适用于域外。这种最低限度的例外,实际上通过引入明确的数字标准来证实有目的的方向测试或可预见的实质性测试。 这可能会大大提升发行人预先计划其全球代币发行的法律确定性。

国内证券监管机构也可以参考成本收益原则来设定这一数字的上限。每个国内监管机构都应考虑其各自领土内的执法成本和投资者保护问题。毕竟,追求只影响极少量国内投资的全球代币发行,可能看起来成本效率不高。这种心态可能是世界证券监管机构的潜规则,但将其立法有助于提高全球代币发行的法律确定性。

C. 国际协调填补空白

拟议的最低限度例外的可能缺点是,发行人可能会利用这一例外。毕竟,如果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采用该提议,发行人可能会将其发行量控制在每个司法管辖区的上限以下,但仍会筹集大量资金。虽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规避最低例外需要复杂的计算,但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尤其是因为互联网和区块链使像ICO这样的全球融资项目的成本更低。

鉴于这种博弈的可能性,可能需要某种形式的国际协调。 如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可以促进世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例如,这样的机构可能会建议,如果全球证券发行筹集的资金超过特定的最低限额,则就必须至少接受一些证券监管。它还可以进一步建议确定哪个国家法院具有管辖权,以及个国家的证券法规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原则。如果普遍采用最低限度例外,这种国际协调就可能有助于填补空白。


结论

在 In re Tezos 一案中,我们见证了法院是如何处理基于区块链的证券发行中的司法和立法管辖权问题。然而,Tezos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例,并遗留了许多没有探索的区块链问题。在本文中,我阐述了区块链的分布式特性是如何损害了基于行为测试(如Morrison交易测试)的管辖权规则。笔者主张以效果测试为基础的管辖权规则,与最低限度例外的设计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适应证券监管的需要,并提高全球证券发行的法律确定性。我还提出了国际协调的方向,以填补可能由最低例外造成的监管空白。由于互联网和区块链使全球证券发行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因此需要提高管辖权规则的明确性,使全球证券发行在法律上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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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Spot On Chain监测,Amaranth基金会创始人James Fickel在过去40分钟内花费2470万美元购买了7814枚ETH,价格约为3,161美元。这位巨头目前向Aave提供了128,516枚ETH(4.04亿美元)和4097万枚USDC,并借入了2,266枚WBTC(1.46亿美元),似乎自2023年12月以来一直在做多ETH/BTC交易对。

  • Vitalik:PoW也相当中心化,PoW只是转向PoS之前的临时阶段

    以太坊联合创始人Vitalik Buterin在社交平台上表示,PoW也相当中心化。只是没有被过多地讨论,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这只是转向 PoS 之前的临时阶段。 这甚至没有涉及到如何可能主要避免 ASIC,只因为即将到来的 PoS 转换意味着没有动机去建造它们

  • 美SEC起诉比特币矿企Geosyn,指控其创始人欺诈560万美元

    SEC 针对比特币矿企 Geosyn Mining 及其联合创始人提起诉讼,指控其谎报运营中的加密挖矿设备数量,同时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开支,从而诈骗投资者 560 万美元。

  • 香港现货虚拟资产ETF如果出现溢价而后卖出,可在港交所场内换成港币

    目前可以通过打新方式认购香港比特币ETF的券商(PD/分销商)只有少数几家有虚拟资产零售牌照的香港券商,而在ETF正式登录港交所后,所有几百家香港券商和银行均可购买。获批的虚拟资产ETF采用跟随芝商所CF比特币指数(亚太收市价)表现的方式,因此现金认购比特币ETF的盈亏风险与直接购买比特币风险基本一致。而由于比特币和比特币ETF之间是固定兑换比例,若是在IOP阶段使用实物认购,即以比特币认购比特币ETF,相关ETF在上市后如果出现溢价而后卖出,则可在港交所场内换成港币,再同时买回比特币即可赚取场内场外差价。(财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