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intime

扫码下载App
iOS & Android

金融审判工作:“涉币”规则“变”在哪里?

个人专家

近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发布,目前版本共分 5 章 15 个专题,涉及供应链金融、金融纠纷案件民刑交叉等数个问题,在会议纪要的第三章第 83-88 条则涉及了实务中主要存在的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及其处理规则,飒姐团队在此将比较重要的变动进行梳理,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重大利好一: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应注意不同时期金融政策对方调整情况

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该段可以说是总领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原则。我国对于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管态度并非“一锤定音”,而是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每一特定时间段的监管范围、监管松紧都不同。总体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虚拟货币监管模式经历了自发生长、分业监管、禁止监管三个阶段,这其中就存在前一阶段未被禁止的虚拟货币业务模式在后一阶段被禁止了。在审理相关的纠纷时,就需要研究行为当时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监管的实际情况。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自 2013 年央行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防范比特币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之后,我国就明确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直到 2017 年,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我国才进一步明确了所有类型的虚拟货币都不具有货币属性。因此,当人民法院审查一起发生在 2016 年的涉及 USDT 的虚拟币交易时,就不能笼统地认定 USDT 这类虚拟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这是因为在行为发生时,仅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一文件存在,而这一文件仅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未否定 USDT 的货币属性。再举一个实务中常出现的例子,直到 2017 年,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我国才明确代币发行融资(ICO)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当法院审理一起发生在 2015 年的 ICO 纠纷时,就不能笼统地认定相关行为的非法性。

由此,“会议纪要”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的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而不是一味地认定相关虚拟货币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疑是重大利好。

重大利好二:有限度地承认特定情况下虚拟货币的价值性和可交易性

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简言之,该条明确了在以少量虚拟币抵偿因为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场合,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合同有效的规则。这一规则实质上有限度地承认了虚拟货币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价值属性和可交易性。当然,这并不是说明我国开始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实际上会议纪要关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的审理这一部分开篇就强调了“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但不得不承认目前实务中存在大量的用虚拟币抵偿劳务、互易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情况。若在这类场合一味地认定相关合同无效,则无法充分发挥保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故在此条有限度地承认虚拟币的可交易性和价值性。也正因如此,会议纪要说明了“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而非明确指明“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注意,该条依然秉承了 2021 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则,认定涉及经常性的虚拟货币兑换、交易活动的合同无效。

相对利好:不再一味强调损失自行承担

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在司法实务中,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并产生纠纷的情况极多。2021 年 9 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通知发布后,虽然有部分律师认为并非所有的委托虚拟货币投资合同均无效,而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无效。但该观点似乎未被司法部门采纳。也正因如此,近来实务中已鲜有承认委托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效力的判决。且法院多判令由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失,投资人自行承担。

而会议纪要则打破了“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这一规则,而是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做到损失由当事人分担,相较于之前的做法,会议纪要强调“依照过错分担损失”的规则更为合理,对广大投资人而言亦是相对利好的消息。

规则明确:明确“矿机”纠纷的处理规则。

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矿机”纠纷案件的时候,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处理“挖矿”合同纠纷一直存在各地“同案不同判”之现象,该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案件的处理规则。简单而言,其还是贯彻了会议纪要对于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调整情况这一要求。在《关于政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前,我国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若某一与“挖矿”有关的业务发生在这一通知发布之前,那么在诉讼中,若没有其他使得合同无效的理由,人民法院就不能认定“挖矿”业务所涉及的合同无效,这实际上最大程度保证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司法实务中各地出现的涉及“挖矿”纠纷同案不同判之现象。

写在最后

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由于金融案件同时涉及民商事审判规则和监管规则,金融司法的复杂程度往往较高。在此情况下出台《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部分基本上都对应着实务中虚拟货币领域的热点与痛点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及其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并预判本次会议纪要之后法院对相关司法判定标准的理解。当然,会议纪要仅仅是征求意见稿,最终版本可能还会进行部分修订,飒姐团队提示各位虚拟资产从业者充分利用好本次会议纪要所带来的各项利好推进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的发展,乘风而上。

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阅读

  • 5月20日早间要闻速递

    1. BTC:66,398美元、ETH:3,078美元、BNB每日行情播报

  • Cointime 5月19日要闻速递

    1.美国现货比特币ETF本周净流入9.483亿美元

  • 陈茂波:香港数码港初创累计融资超406亿元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今日发表司长随笔《固本浚源提质发展》,其中披露资料显示,数码港过去一年有超过 400 家企业进驻,令企业社群总数超过2000家,其中8家是独角兽;初创累计融资超过406亿元,其中金融科技、第三代互联网的企业社群优势明显,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加快推进,并从技术上支援香港企业的数码转型。

  • 美国现货比特币ETF本周净流入9.483亿美元

    美国现货比特币ETF本周净流入达9.483亿美元。其中:
    5月13日周一净流入6600万美元;
    5月14日周二净流入1.005亿美元;
    5月15日周三净流入3.03亿美元;
    5月16日周四净流入2.573亿美元;
    5月17日周五净流入2.215亿美元。

  • 今年比特币生态相关融资已超90笔

    2024年迄今已有90多笔与比特币生态相关的融资交易,创下比特币历史上单年融资记录的最高数量。 Multicoin Capital执行合伙人Kyle Samani指出,随着比特币Taproot升级和Ordinals协议的出现,比特币生态正在经历 “开发者复兴” 。对于一些开发人员来说,在比特币上构建金融工具更具吸引力,因为它是最古老、最安全的区块链。 

  • 稳定币总市值突破1600亿美元

    据DefiLlama数据显示,稳定币总市值现为1611.44亿美元,周增幅为0.69%。此外,USDT市值为1111.28亿美元,市占率达68.96%。

  • 香港成为第一个中国内地以外全体本地居民均可以开通e-CNY钱包的地区

    香港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7日公布即日起数字人民币(e-CNY)在香港的试点扩大至全香港市民,用户以香港手机号码即可注册开通,不仅可在香港使用,且可非实名在中国内地支持e-CNY的商户进行跨境支付。数字人民币目前在内地17个省市的26个地区中试点,香港成为第一个中国内地以外全体本地居民均可以开通e-CNY钱包的地区。

  • BOME最大个人持有者因#1DOL交易8小时内获利993倍

    据 Lookonchain 监测,sundayfunday。sol通过买入#1DOL在短短8小时内将13枚SOL(约合2275美元)变为226万美元,收益993倍。他是BOME预售的最大参与者,曾花费421枚SOL(约合7.2万美元)参与预售并买入BOME(峰值时为4000万美元);仍然是BOME的最大个人持有者。8小时前,他花费13枚SOL(2,275美元)买入2.42亿枚#1DOL ,目前价值226万美元。

  • 读懂做市商:灰色地带的掠夺者,保持市场持续流动性

    1. 做市商通过提供流动性、确保高效的交易执行、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使市场运作更加顺畅,为降低波动性和交易成本做出了巨大贡献。 2. 做市商利用代币贷款协议和保留模式等结构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得利润。 3. 明确的做市商活动规则和法规对加密货币市场的良好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加密货币市场监管不足,需要制定合理的法规来防止非法行为并确保公平竞争。 4. 做市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市场有充足的流动性,减少波动性,增强投资者信心,并通过与项目方的合作获得看涨期权作为补偿。 5. 尽管加密市场中做市商的监管不足,但做市商在市场中扮演关键角色,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波动性,营造一个投资者可以更有信心交易的环境。

  • USDT在Ton上发行的授权供应量已增至1.3亿美元

    据Tether透明度页面数据显示,USDT在Ton上发行的授权供应量已增至1.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