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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中院:虚拟货币不具法偿性

近日,安徽合肥中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2022年5月26日,因购车需要,赵某向郑某借款,郑某通过银行向赵某指定的账户转款14万元,赵某承诺于同年6月5日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陆续向郑某还款5.1万元,剩余8.9万元一直未偿还,郑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赵某辩称其通过USDT等向郑某清偿了剩余借款,其已经将郑某出借的14万元全部偿还,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郑某对此不予认可。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以虚拟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赵某辩称其已经以虚拟货币清偿了案涉债务,法院不予采信。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中院,二审法院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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